b体育官方下载入口惠威科技: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10月)内容摘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b体育,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一)作为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在以下期间b体育,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一)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二)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证券投资总额未达以上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七条 未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在证券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撰写调查分析报告并上报总经理。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拟投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九条 保荐机构(如有)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
第十条 证券投资项目由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管理层的指令,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汇划,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在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负责人应第一时间通知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的审批情况、进展情况、盈亏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检查。经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b体育,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惠威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更多
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240019号。